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星民初字第283-3号
原告:骆正华。
被告:刘磊。
原告骆正华诉被告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星民初字第28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原告骆正华提供担保的位于桂林市秀峰区丽君园3栋2-4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301229**)。现因该案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骆正华提供担保的位于桂林市秀峰区丽君园3栋2-4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301229**)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立峰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周穆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