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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星民初字第283-3号

骆正华与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骆正华,刘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星民初字第283-3号

原告:骆正华。

被告:刘磊。

原告骆正华诉被告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星民初字第28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原告骆正华提供担保的位于桂林市秀峰区丽君园3栋2-4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301229**)。现因该案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骆正华提供担保的位于桂林市秀峰区丽君园3栋2-4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301229**)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立峰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周穆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