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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执字第00465-1号

2013-465-1芮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芮艺,邹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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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0465-1号

申请执行人:芮艺,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邹跃,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的(2013)庐执字第00465号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邹跃的银行存款16000元,现因需将该款予以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邹跃的银行存款1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王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