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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033-1号

韩某某与韩某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033-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韩某某与韩某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终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韩某某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韩某某支付诉讼费36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某某365.5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韩某某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建平

审判员  王 虹

审判员  雷安坤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米志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