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0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毅。
委托代理人:王建。
委托代理人:陈易。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高海。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虞和定。
委托代理人:刘广博。一审
被告:宁波金通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光明。再审申请人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虞和定、一审被告宁波金通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商终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远东公司与宁波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未查明事实,所作判决没有事实依据。1.其与虞和定之间并未就1490万元成立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借贷关系当事人应是虞和定和王瑞园。2.除汇入远东公司账户的450万元外,虞和定没有向远东公司和宁波分公司支付款项的借贷事实,且经鉴定,虞和定持有的收款收据均系伪造。3.虞和定未向远东公司和宁波分公司认可的账户汇入出借款项1040万元,进一步说明王瑞园出具虚假的收款收据仅是其个人行为,与远东公司和宁波分公司无关。4.借贷合同属实践性合同,以实际出借人为借款人,而实际借款人为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公司),因此虞和定不是案件的适格原告。5.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王瑞园的第一次询问笔录,可以还原虞和定与王瑞园双方制作借款协议、款项具体用途、走向等情况。(二)远东公司未授权过任何人设立宁波分公司,有新的证据证明宁波分公司是由虞和定自己派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并由虞和定控制,因此宁波分公司向虞和定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书均是非法的,对远东公司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三)虞和定挪用公司巨额资金为个人借款,涉嫌刑事犯罪,本案应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三)本案涉及虚假诉讼,司法机关应彻底查明真相。(四)有新的证据证明王瑞园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起诉并已判决,说明王瑞园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进行诈骗,在事实情节上与本案是相同的。远东公司与宁波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虞和定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远东公司应返还借款1490万元及利息。(二)欠款确认书及借款协议书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三)收款收据上的财务专用章与工商备案不一致的责任在远东公司。请求驳回远东公司和宁波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一)案涉8份借款协议系王瑞园以远东公司和宁波分公司的名义与虞和定签订,虽然其中2份于宁波分公司成立之前签订,4份未加盖宁波分公司印章,但8份协议已经2009年5月11日的欠款确认书确认,且该确认书上不仅有王瑞园的签名,还盖有宁波分公司的印章,而宁波分公司印章经鉴定与其在工商行政部门备案的公章一致。远东公司与宁波分公司抗辩借款协议和欠款确认书系虞和定和王瑞园事后制作,但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款协议约定的款项虽来源于华恒公司,但华恒公司表示系虞和定委托支付给借款人。故二审认定借款关系的当事人为虞和定与远东公司、宁波分公司并无不当。根据虞和定在一审时提交的支票存根和收条,可以认定虞和定已交付了1490万元借款。虽然其中1040万元未汇入远东公司账户而由王瑞园直接收取,但王瑞园系宁波分公司负责人,也系其代表宁波分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出具欠款确认书,故二审认定借款金额为1490万元亦无不当。(二)远东公司、宁波分公司以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远东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对于宁波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上签名真伪的回函、宁波分公司负责人张志辉为华恒公司工作人员的证明文件等证据拟证明远东公司未授权任何人设立宁波分公司,宁波分公司系虞和定派人设立并由其控制,其签署的文件对远东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首先,远东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交的该两份证据不符合《最高任命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条件。其次,但远东公司在一审庭审时自认其曾于2009年9月份更换宁波分公司负责人。故其该事实主张难以成立。(三)远东公司、宁波分公司以新证据为由提交的王瑞园刑事判决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远东公司、宁波分公司还主张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但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至于虞和定是否挪用公司资金涉嫌犯罪也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远东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培良
代理
审判员 方小欧
代理
审判员 樊清正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曼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