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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52号

陈荣波、广州市荣扬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等与广州江南房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荣波,广州市荣扬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广州江南房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5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荣波,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公民身份号码×××1012。

委托代理人:李卫东,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庆年,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荣扬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入:陈之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卫东,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庆年,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江南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雄,董事。再审申请人陈荣波、广州市荣扬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扬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江南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荣波、荣扬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均认定《借据》中的还款条件和承诺是陈荣波的单方意思表示,江南公司没有在《借据》中签署认可,故对江南公司没有约束力。但江南公司是根据这份《借据》放款和起诉,该《借据》对江南公司具有约束力。况且,江南公司在说明该借款缘由、还款条件和解决整个工程款问题的《协议书》签章,足以证明《借据》和《协议书》是双方共同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本案借款的偿还条件,是双方共同协商的有效约定,即使江南公司与装修工程毫无关系,也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只要江南公司向荣扬公司承诺替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化州公司)支付工程款,就属于法律上的债务加入。况且江南公司是装修工程的业主,即使江南公司不参与,其作为工程业主对发包人未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也具有法定先清偿义务。(三)政府维稳等部门介入调处纠纷时,明确要求化州公司到场,但江南公司作为工程业主,不通知化州公司到场并明确表示可以全权代表化州公司,在政府部门主持下自愿与荣扬公司就工程款结算、支付问题签署《协议书》,直接以债务加入方式明确了江南公司对荣扬公司的工程款结算支付义务。江南公司自己也没否定并申请法院确认《协议书》无效。二审在没有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否定上述《协议书》的效力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陈荣波、荣扬公司据此申请再审。江南公司提交意见称:(一)陈荣波、荣扬公司对借到江南公司70万元的事实是没有异议的。(二)陈荣波、荣扬公司认为涉案借款不需要实际归还,缺乏事实根据且与借条内容矛盾,不能成立。(三)陈荣波、荣扬公司认为即使需要偿还,也应在其《借据》中承诺的条件成就时才还的理由亦不能成立。1.《借据》关于与江南公司结算之后再还款的承诺是借款人陈荣波单方意思表示,江南公司并没有同意该条件。2.事实上不存在与江南公司结算的可能性。陈荣波、荣扬公司不是江南公司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不存在双方结算的问题。3.陈荣波、荣扬公司仅与化州公司存在工程承包合同上的结算关系。但正因为陈荣波、荣扬公司所领取的工程款已经实际超过工程量,所以其故意拖延不与化州公司结算,导致化州公司已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其结算,并确认工程款己超额支付。(四)从借款协议内容来看,江南公司根本没有同意待陈荣波、荣扬公司与化州公司结算工程款之后再行使债权。请求驳回陈荣波、荣扬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案涉《协议书》载明,江南公司借出70万元作为荣扬公司发放拖欠工人工资的资金来源。在该《协议书》中,并未约定江南公司借出的70万元无需偿还。而在陈荣波出具的《借据》中,载明70万元借款在荣扬公司与江南公司在案涉工程出具结算结果后5日内一次性还清。该《借据》不仅未表明70万元借款无需偿还,而且还明确了该借款的偿还时间。陈荣波、荣扬公司称工程尚未结算,还款的条件尚未具备。但《协议书》中载明,江南公司与荣扬公司就达镖国际中心的室内装饰工程结算纠纷,在签订该协议后三天内共同聘请第三方咨询公司负责审核,对审核结果,双方均无条件认可并作为结算依据。陈荣波、荣扬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未能及时聘请咨询公司结算的过错在于江南公司单方。综合上述《协议书》、《借据》载明的内容来看,江南公司借出70万元系为了帮荣扬公司渡过难关,该款并非长期或无需偿还的款项,江南公司也未承诺该70万元可直接折抵荣扬公司的工程款。在工程长期无法结算的情况下,江南公司有权请求陈荣波、荣扬公司及时归还借款。即使不考虑与荣扬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将达镖国际中心室内装饰工程分包给荣扬公司的主体是化州公司,江南公司并未与荣扬公司签订协议,不应也无权代表化州公司直接与荣扬公司进行工程结算的因素,陈荣波、荣扬公司亦有义务及时偿还江南公司出借的70万元款项。故一、二审法院判决陈荣波、荣扬公司偿还70万元借款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陈荣波、荣扬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驳回陈荣波、广州市荣扬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洪堂

审 判 员  李震东

代理

审判员  杨 靖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汪瑞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