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795号原告魏某某,女,住沈丘县。被告孙某某,男,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3年6月1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志静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国立 百度搜索“”
魏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795号原告魏某某,女,住沈丘县。被告孙某某,男,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3年6月1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志静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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