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阴民初字第00421号原告郑某某,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萍,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某,男,198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宏宁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雷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