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255号
申请执行人:李付艳,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李梅芳,农民。系李付艳之妻。
被执行人:李灯二,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李付艳与李灯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9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李灯二偿还李付艳50000元。因李灯二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付艳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灯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李灯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天。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李灯二与申请执行人李付艳的委托代理人李梅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李梅芳同意,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李灯二的司法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2)临民一初字第029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桂林
审判员 孟 坤
审判员 张世东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