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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民初字第1247号

吴天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特雷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天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特雷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新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1247号

原告:吴天荣。

委托代理人:陈雪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表人:吴军。

委托代理人:于佃亮。

被告:上海特雷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楼成。

委托代理人:蒋守强。

被告:吴新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荣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特雷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新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吴天荣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7元,由原告吴天荣负担。

审判员  张卫群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凯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