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380号
原告: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羊路头村穿镇路。
法定代表人:谢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晶晶,系原告员工。
被告:陆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婷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9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50元,减半收取173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方苏琴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张 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