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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380号

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与陆婷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陆婷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380号

原告: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羊路头村穿镇路。

法定代表人:谢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晶晶,系原告员工。

被告:陆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婷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9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50元,减半收取173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方苏琴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张 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