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终字第3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琳初。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岩巨丰复合肥厂。
法定代表人:方年永。
原审
被告:陈新志。
原审
被告:陈荣刚。
原审
被告:陈辉。
上诉人叶琳初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3)台黄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琳初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琳初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琳初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为588元,由上诉人叶琳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汤坚强
代理
审判员 张淑娅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郭巧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