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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民终字第318号

黄岩巨丰复合肥厂与叶琳初、陈新志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04-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琳初,黄岩巨丰复合肥厂,陈新志,陈荣刚,陈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终字第3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琳初。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岩巨丰复合肥厂。

法定代表人:方年永。

原审

被告:陈新志。

原审

被告:陈荣刚。

原审

被告:陈辉。

上诉人叶琳初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3)台黄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琳初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琳初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琳初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为588元,由上诉人叶琳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汤坚强

代理

审判员  张淑娅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郭巧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