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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法执字第35号

(2013)北法执字第3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海千手佛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市奔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清算组,北海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法执字第35号

申请执行人:北海千手佛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宁路北一巷*号。组织机构代码:1993xxxx。

法定代表人:孙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海市奔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陈福芳,该清算组组长。

第三人:北海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长青东路*号*栋***层。组织机构代码:67504xxxX。

法定代表人:康素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繁章,该公司会计。本院在执行北海千手佛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北海市奔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清算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1998)北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第三人北海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案件在审查过程中,2011年11月2日,第三人以申请的事项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该申请。

本院认为,第三人北海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第三人北海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少立

审判员  刘敬兴

审判员  黄志宇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金利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