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保字第00010-1号申请人陈某某,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马某某,男。被申请人惠某某,男。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咸渭民保字第00010号诉前保全裁定,扣押了马某某驾驶的宁D...../宁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惠某某驾驶的陕A.....号小型普通客车。现马某某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宁D...../宁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某某驾驶的宁D...../宁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
审 判 长 孙晓燕
审 判 员 杜联迎
代理
审判员 王爱平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