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渭民保字第00010-1号

陈某某诉马某某、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马某某,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保字第00010-1号申请人陈某某,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马某某,男。被申请人惠某某,男。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咸渭民保字第00010号诉前保全裁定,扣押了马某某驾驶的宁D...../宁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惠某某驾驶的陕A.....号小型普通客车。现马某某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宁D...../宁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某某驾驶的宁D...../宁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

审 判 长  孙晓燕

审 判 员  杜联迎

代理

审判员  王爱平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