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泌法执裁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月,女,汉族,1987年11月23日出生,住泌阳县。被执行人邵国良,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张书峰,女,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泌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月与被执行人张书峰、邵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书峰、邵国良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2013年6月10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书峰、邵国良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邵国良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数额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此款由本院依照法定程序扣划(或提取),用以支付其所应支付申请人的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伟
审判员 孙全香
审判员 刘广录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松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