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俞日良。被执行人詹强。被执行人周虹。申请执行人俞日良与被执行人詹强、周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4日,俞日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詹强、周虹暂无履行能力。截止2015年6月18日,被执行人詹强、周虹尚欠申请执行人俞日良借款18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计算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3087.5元、执行费440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3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益群
审判员 余忠林
审判员 黄慧民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吾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