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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4264号

张丙利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5-02-1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张丙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4264号罪犯张丙利,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9日作出(2009)烈刑初字第00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丙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丙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丙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12月至2013年3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丙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丙利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嘉志

审判员  洪 琳

审判员  潘常青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