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4264号罪犯张丙利,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9日作出(2009)烈刑初字第00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丙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丙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丙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12月至2013年3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丙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丙利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嘉志
审判员 洪 琳
审判员 潘常青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