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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175号

袁有灿与马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5-01-06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上诉人袁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2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某于2013年6月18日以没有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袁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孙小宁

审 判 员  柳 强

代理

审判员  魏 霞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亚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