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上诉人袁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2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某于2013年6月18日以没有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袁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孙小宁
审 判 员 柳 强
代理
审判员 魏 霞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亚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