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刑执字第04498号

何涛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何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4498号罪犯何涛,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2日以(2007)田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何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2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2月至2013年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涛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5月2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嘉志

审判员  潘常青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