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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754号

陈增表与张排排、黄相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增表,张排排,黄相锋,吕心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754号

原告:陈增表。

被告:张排排。

被告:黄相锋。

被告:吕心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增表与被告张排排、黄相锋、吕心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陈增表负担。

审判员  陈德锡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葱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