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754号
原告:陈增表。
被告:张排排。
被告:黄相锋。
被告:吕心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增表与被告张排排、黄相锋、吕心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陈增表负担。
审判员 陈德锡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葱葱 关注公众号“”
陈增表与张排排、黄相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754号
原告:陈增表。
被告:张排排。
被告:黄相锋。
被告:吕心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增表与被告张排排、黄相锋、吕心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陈增表负担。
审判员 陈德锡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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