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钦南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吴xx。被执行人江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xx与被执行人江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江xx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钦南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黎xx
审判员 刘xx
审判员 彭xx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