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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南执字第260号

(2013)钦南执字第26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xx,江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钦南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吴xx。被执行人江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xx与被执行人江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江xx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钦南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黎xx

审判员  刘xx

审判员  彭xx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