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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72号

王福光与青州益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福光,青州益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72号

申请执行人:王福光。

被执行人:青州益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玉生,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光与被执行人青州益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青州益特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青法东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良

审判员  王彦山

审判员  江海波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广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