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25号

苏志杰与杨大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25号原告苏志杰,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5775。被告杨大光,男,汉族,住,身份证号码:×××4053。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陈业雄。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志杰诉被告杨大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苏志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大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志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志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382元,由原告苏志杰负担。

审 判 长  陈德玉

审 判 员  袁朔霖

人民陪审员  关冬梅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