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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1398号

张某甲与王某某、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398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靖边县新城乡贺新庄村。被告张某乙,男,汉族,农民,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四卜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王某某、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审判员  周永东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继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