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398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靖边县新城乡贺新庄村。被告张某乙,男,汉族,农民,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四卜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王某某、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审判员 周永东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继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