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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一初字第00590号

盛某甲与盛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盛某甲,盛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590号

原告:盛某甲,女,1986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盛某乙,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甲诉被告盛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盛某甲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盛某甲负担。

审判员  谢庆升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