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利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袁恩林,男,汉族。被执行人胡新华,男,汉族。关于袁恩林与胡新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利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新华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志民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照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