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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利执字第97号

袁恩林与胡新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利津县
审理程序
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利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袁恩林,男,汉族。被执行人胡新华,男,汉族。关于袁恩林与胡新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利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新华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志民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照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