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郭迎春。被执行人朱百海,、。关于申请执行郭迎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百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百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井柏年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