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248号

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钟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248号

原告:钟某。

委托代理人:林先教,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钟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斐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福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