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248号
原告:钟某。
委托代理人:林先教,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钟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斐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福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