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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3412号

潘林森与邓丽华、彭黎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林森,邓丽华,彭黎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3412号原告潘林森。委托代理人白贵强,成都市金牛区土桥法律服务所。被告邓丽华。被告彭黎黎。委托代理人叶安信,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林森诉被告邓丽华、彭黎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潘林森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林森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潘林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潘林森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梅诗雪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