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3412号原告潘林森。委托代理人白贵强,成都市金牛区土桥法律服务所。被告邓丽华。被告彭黎黎。委托代理人叶安信,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林森诉被告邓丽华、彭黎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潘林森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林森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潘林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潘林森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梅诗雪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