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富锦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路31号。法定代表人杨旭明,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磊,男,该行副行长。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代为和解、代收执行款物。被执行人曹成福,男,44岁。被执行人于立金,男,54岁。被执行人车正双,男,53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富锦市支行申���执行被执行人曹成福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生文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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