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324号罪犯王某。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渭中法刑一初字第000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3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次。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7年2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晏永娟
审 判 员 齐 放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