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187号罪犯田某。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韩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1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3年5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8次。
本院认为,罪犯田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某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永娟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齐 放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