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衢柯行受初字第2号起诉人衢州荣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红卫。本院收到起诉人衢州荣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状,称其于2008年取得开发“荣信广场”项目,向被诉单位衢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上交。之后,因故该项目被法院拍卖,且已过户第三人。起诉人认为被诉单位理应退还上述专项资金,向被诉单位提出退款申请,但被诉单位未予答复,认为被诉单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一、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退还原告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290747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被诉单位履行退还专项资金的诉讼请求,因该笔专项资金的权属不清,而权属的认定非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衢州荣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丽
审判员 叶荣耀
审判员 贺宝成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晓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