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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行受初字第2号

衢州荣信置业有限公司不予受理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7
公开日期
2014-03-11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荣信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衢柯行受初字第2号起诉人衢州荣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红卫。本院收到起诉人衢州荣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状,称其于2008年取得开发“荣信广场”项目,向被诉单位衢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上交。之后,因故该项目被法院拍卖,且已过户第三人。起诉人认为被诉单位理应退还上述专项资金,向被诉单位提出退款申请,但被诉单位未予答复,认为被诉单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一、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退还原告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290747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被诉单位履行退还专项资金的诉讼请求,因该笔专项资金的权属不清,而权属的认定非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衢州荣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丽

审判员 叶荣耀

审判员 贺宝成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晓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