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尹显忠,男,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身份证号码:×××2514。委托代理人黄栋泮,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法律援助处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陈业雄,总经理。被告黄新枝,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7119。被告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周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文,广东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超,该××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显忠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黄新枝、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显忠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蔓冰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思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