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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1474号

王某某诉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147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屈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佩佩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亚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