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720号原告董民录董某某,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阳镇,农民。被告孙红绪孙某某,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阳镇,农民。被告闫兴顺闫某某,男,42岁,汉族,住蒲城县龙阳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民录董某某诉被告孙红绪孙某某、闫兴顺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民录董某某于2013年6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民录董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民录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董民录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同小虎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月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