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156-2号
原告:邱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
被告:王某某。现下落不明。
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以被告王某某现下落不明,希望通过其他的方式处理本案纠纷为由,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志聪
人民陪审员 黎新泉
人民陪审员 冯树棠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鹏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