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438-2号原告薛树,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雪刚、吴静,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红青,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高新区建设北路99号。负责人李卫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树与被告林红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薛树负担。
审判员 董守申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