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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民二初字第82号

巩青芬与刘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8-05-18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巩青芬,刘会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二初字第82号原告巩青芬,女,1976年2月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刘会强,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巩青芬与被告刘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青芬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青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学风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裴惠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