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二初字第82号原告巩青芬,女,1976年2月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刘会强,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巩青芬与被告刘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青芬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青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学风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裴惠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