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卫行初字第55号原告高远峰,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无业,现住卫东区。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开源路湛河桥南。
法定代表人:耿勇军,局长。
原告高远峰诉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下达了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经催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窦 平 安
审判员 董亚楠
人民陪审员王国增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向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