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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2220号

成都居然之家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肖贤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居然之家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肖贤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220号原告成都居然之家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余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良君。委托代理人谢红莉。被告肖贤英。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成都居然之家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肖贤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居然之家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居然之家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因原告成都居然之家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成都居然之家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杜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