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烟牟王民初字第25号

于某甲与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王民初字第25号

原告:于某甲,农民。

被告: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诉被告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曲日东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