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王民初字第25号
原告:于某甲,农民。
被告: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诉被告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曲日东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