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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132号

上诉人李秀红因与被上诉人王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秀红,王福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红。

委托代理人:辛存敏,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英。

委托代理人:于景华,吉林市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李秀红因与被上诉人王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秀红于2013年6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秀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秀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李秀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忠华

代理

审判员  李 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卫 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