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红。
委托代理人:辛存敏,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英。
委托代理人:于景华,吉林市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李秀红因与被上诉人王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秀红于2013年6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秀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秀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李秀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忠华
代理
审判员 李 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卫 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