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尖民保字第11-1号申请人山西太师冶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兴华街E座507室。法定代表人高文变,董事长。被申请人孝义市兴宏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孝义市振兴街办东庄村。法定代表人田磊,总经理。本院于
二O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3)尖民保字第1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山西太师冶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孝义市兴宏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整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山西太师冶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兴华街兴华商务广场E座507室的房产一处的查封。
审判员 康永红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利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