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南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张新祥。委托代理人赵锋,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羽。被告唐荣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祥与被告冯羽、唐荣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祥于2014年6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新祥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新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