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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南民初字第00229号

张新祥与冯羽、唐荣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新祥,冯羽,唐荣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南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张新祥。委托代理人赵锋,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羽。被告唐荣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祥与被告冯羽、唐荣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祥于2014年6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新祥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新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