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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1738号

宋鹤明与王利民、承德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01-12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鹤明,王利民,承德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738号原告宋鹤明。委托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民。被告承德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鹤明与被告王利民、承德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鹤明撤回对被告王利民、承德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立明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邴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