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2671号原告楼某。被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被告黄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某诉被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楼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楼某撤回对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楼某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孙立军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