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271号
原告:王伟,男,196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慎龙,安徽毫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文奎,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张先近,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李贤影,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第三人:王丽,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任文奎、张先近、李贤影及第三人王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3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87元,减半收取9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美平
审判员 祝翠平
审判员 史 涛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