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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二初字第00271号

王伟与任文奎、张先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伟,任文奎,张先近,李贤影,王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271号

原告:王伟,男,196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慎龙,安徽毫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文奎,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张先近,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李贤影,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第三人:王丽,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任文奎、张先近、李贤影及第三人王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3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87元,减半收取9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美平

审判员  祝翠平

审判员  史 涛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