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双商初字第00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法定代表人顾国庆,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墨,该分行个金科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健,该分行个金科科长。被告肖先卫,男,1983年11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被告肖先卫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本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现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93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燕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方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