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商初字第1230号
原告:陈招娒。
委托代理人:陈德其。
委托代理人:胡君。
被告:郑珠菊。
被告:范文虎。
原告陈招娒与被告郑珠菊、范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招娒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金 丛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赛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