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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商初字第1230号

陈招娒与郑珠菊、范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1
公开日期
2014-03-12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招娒,郑珠菊,范文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商初字第1230号

原告:陈招娒。

委托代理人:陈德其。

委托代理人:胡君。

被告:郑珠菊。

被告:范文虎。

原告陈招娒与被告郑珠菊、范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招娒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金 丛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赛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