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古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王荷花。被执行人王怀礼。被执行人高秀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荷花与被执行人王怀礼、高秀芝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2012)古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怀礼、高秀芝分两次缴纳了执行款8498.8元,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古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柯东平
代理
审判员 李 尚
代理
审判员 郑新宇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建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