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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执字第160号

王荷花与王怀礼、高秀芝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荷花,王怀礼,高秀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古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王荷花。被执行人王怀礼。被执行人高秀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荷花与被执行人王怀礼、高秀芝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2012)古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怀礼、高秀芝分两次缴纳了执行款8498.8元,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古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柯东平

代理

审判员  李 尚

代理

审判员  郑新宇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建茹 更多数据: